北京经天纬地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天纬地公司)起诉北京市京西区果园南路69号院1号楼-2层-203商铺业主金正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2888899.99元及利息,景山法院在经天纬地公司并没有向金正银实际供热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金正银支付北京聚能恒通公司供暖费2666666.66元,金正银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民知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1、没有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没有实际供热能否作为不交少交取暖费的抗辩理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经天纬地公司,果园汇、供热设施基本费,供暖温度不达标、举证责任、锅炉房违建、锅炉房涉嫌违建。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八条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十二条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非住宅建筑的供热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备注:未查询到全文,仅以网上资料。另:非居民供热的温度标准,北京市未制定最低温度保障政策,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第五、七条 (2022.10.25实施)第五条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第七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1、北京聚能恒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7民初2721号【法院认为节选】本案中,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热服务,原告与被告虽未直接签订合同,但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供暖费。对于被告提出的申请开通才可供暖的抗辩意见,因其依据的是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原告非合同相对方,故该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本院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出的开发商曾承诺物业费包括供暖费,但被告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原告作为事实供暖关系的相对方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就供暖的情况,结合本院的现场调查情况,就供暖方式,涉案项目采取风机盘管空调供暖,系用燃气,且没有热计量计费的设施,原告所陈述的供暖方式属实;就供暖温度,涉案商业项目存在部分业主收房后未装修、长时间未打开空调面板、各楼层实际经营商户数量不同导致各楼层、各商户温度不均衡等情况,短时间内无法准确测试室温,故本院测量的系被告房产的出风口温度,系30度,该供暖温度符合一般供热标准。就供暖费的数额,原告的主张依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京发改【2015】2619号“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涉案房屋层高均高于4米,故原告的主张未超出涉诉期间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违约金,鉴于双方并无合同约定,且被告并非恶意欠缴,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高某与北京聚能恒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5650号【法院认为节选】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中,聚能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热服务,高某作为涉案房屋业主,亦实际接受了聚能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涉案供热周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故高某和聚能公司之间存在供热采暖合同关系。高洁应当向聚能公司支付供热费。高洁上诉主张开发商承诺物业费中已经包含供热收费,聚能公司不应就该笔费用向高洁重复收取,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供热关系是发生在聚能公司与高洁之间,案外人开发商并非这一供热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开发商关于物业费中包含供热费的承诺,并不免除高洁按照其与聚能公司之间基于实际供热关系向聚能公司支付供热费的义务,故对高洁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高某上诉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高洁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次,一审法院已经现场勘查房屋出风口温度为30度,高某虽认为勘验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高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3、陈某某与北京聚能恒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申380号【法院认为节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陈某某所提双方未签订供热合同,其不知存在供暖,没有使用,更不应承担供暖费的主张。《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本案中,根据聚能公司提供的设计施工说明及《情况说明》,以及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可以认定聚能公司实际为陈某某所有的涉诉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尽管聚能公司与陈茂玲未直接签订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故对陈某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某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诉房屋供热温度无法达标,且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聚能公司采用风机盘管空调供暖方式为涉诉项目供暖,用户打开室内空调面板即能接收热能,而涉诉房屋出风口温度为26度。因此,本院认为陈茂玲申请再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7民初6132号【法院认为节选】本院认为,金房暖通公司为刘某某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亦不妨碍该法律关系的形成,刘某某应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刘某某系于2018年4月12日收房,未收房期间的供暖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某收房后的供暖费,金房暖通公司已为其提供了供暖服务,且主张的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房暖通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通过张贴通知方式向刘某某主张供暖费,诉讼时效已中断,故刘某某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刘某某称收房时,暖气回水阀门漏,一层卫生间暖气漏水以及暖气阀门关闭,但其在长达4个供暖季内未曾就上述问题向供暖公司报修过,金房暖通公司提供的热计量显示其提供了供暖服务,故刘某某以金房暖通公司未提供供暖服务以及未尽维修义务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刘某某并非无故拒绝交纳供暖费,本院对金房暖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5、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郑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新2327民初2854号【法院认为节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暂停和恢复供热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15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本案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提出暂停供热申请。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过停暖,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采暖费19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视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成立必须以平等主体间的合意为前提,原、被告间并无此合意即无此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闫某、新疆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新71民终84号【法院认为节选】……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多年来二者之间的供热纠纷均通过诉讼解决,某热力公司作为供热企业更应当加强对案涉房屋的温度监测并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但是某热力公司提交的测温单没有案涉房屋的或同楼层的,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对案涉房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过必要的检查,服务存在瑕疵,故对某热力公司主张的采暖费整体予以酌减10%,……关于某热力公司要求闫某支付利息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服务存在瑕疵,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闫某为证实某热力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向法庭出示以下四份证据:1.温度计照片一张,显示内容为2023年3月1日温度15度;2.微信群名为“温暖业主自救群”的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张,2月22日的主要内容是群内成员反映家中温度较低;3.闫某手机拍摄的某热力公司到其家中的视频;4.窗户结冰的水印照片。某热力公司对闫某出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某热力公司二审期间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关于闫某二审提交的证据1和4,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照片系从闫某家中拍摄;关于证据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微信群系案涉小区业主建立,讨论的内容亦不足以证实本案所涉供暖季闫某所居住的房屋温度不达标;关于证据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视频中人员系某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视频内容亦不足以证实闫某家中温度不达标。综上,因上述证据与闫某欲证明问题的关联性无法确认,闫某亦未提交其他相应证据进一步予以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三)供暖温度举证责任转移或认定供暖温度不达标案例7、北京北苑家源热力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段月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4民初3232号【法院认为节选】……本案中,段月忠提交了森林大第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北苑家源公司在涉诉期间提供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森林大第居委会作为最了解社区情况的基层组织,其提供的证明具有一定可信度。现《情况说明》载明北苑家源公司在为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期间曾出现供热设施质量隐患以及供暖温度不达标等相关问题,可以认定段月忠已经完成初步举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北苑家源公司,应由北苑家源公司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举证责任。但北苑家源公司未提交涉诉期间涉案小区的供暖温度抽测记录,无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对用户室温定期检测的相关义务,亦未提交涉诉期间其为涉案房屋提供的供暖温度达标的其他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定,北苑家源公司在为涉案房屋提供供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因此对其主张的供暖费,综合考虑服务瑕疵程度以及原因等因素相应予以酌减。8、兰州某公司与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甘0102民初13894号【法院认为节选】……被告辩称原告供热温度严重不达标,经查,用户对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情形完成初步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已通过电子温度记录仪对该供暖季供暖温度进行了记载,该记载显示供暖温度不达标,尤其在2022年12月、2023年1月记载部分室温不高于13度,被告已达到初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原告所提交的《兰州宏方物业供热保修处理单》中载明,其所测量的12家业主中,有4家温度不达标,包括2023年1月6日测量的被告房屋室温。综上,原告在为案涉房屋提供供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因此对其主张的供暖费,综合考虑服务瑕疵程度、案涉小区房屋老化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供热费用予以酌减,被告应承担80%供热费,即1464元。……9、闫某、新疆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新71民终84号【法院认为节选】……关于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问题,因闫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然,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多年来二者之间的供热纠纷均通过诉讼解决,某热力公司作为供热企业更应当加强对案涉房屋的温度监测并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但是某热力公司提交的测温单没有案涉房屋的或同楼层的,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对案涉房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过必要的检查,服务存在瑕疵,故对某热力公司主张的采暖费整体予以酌减10%,闫某应承担供暖费为9,224.82元(22元/㎡×155.3㎡×3年×90%)。关于某热力公司要求闫某支付利息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服务存在瑕疵,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0、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27184号【法院认为节选】涉案房屋北侧房间供暖暖气管被沙子堵死的事实,原告认可,故原告在2015年12月之前供暖存在瑕疵,本院酌情对该期间的供暖费予以减免。【备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14550元。法院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供暖费12128元。减免比例约16.6%。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11、北京意虎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6602号【法院认为节选】……关于供暖费的具体数额,意虎供暖公司提交的2016年测温表中备注中有注明“屋内个别不太热”的情况,闫某称因温度不达标其拒绝签字,故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情况酌情确定的供暖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意虎供暖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备注】一审判决供暖费减免比例约14%,二审维持。12、张某某与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8462号【法院认为节选】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实际享受了北燃公司的供暖服务,其理应交纳取暖费。张某某辩称室内温度未达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但北燃公司自认其刚入驻是有做不到位的地方,同意适当减免。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13、黄巽与北京市龙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341号【法院认为节选】本案中黄巽上诉主张龙鼎园物业公司改变《龙鼎园物业管理合约》约定的供暖方式,没有另行签订供暖协议,故其不应当支付供暖费。对此,本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17年龙鼎园物业公司使用锅炉房为涉案小区供暖,即龙鼎园物业公司事实上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虽然龙鼎园物业公司与黄巽没有另行签署供暖协议,但黄巽认可龙鼎园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供暖服务,其亦接受了该供暖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供暖合同关系,黄巽理应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供热价格向龙鼎园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供暖费。黄巽虽上诉主张供暖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其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龙鼎园物业公司供暖温度存在不达标问题,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黄巽应支付龙鼎园物业公司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供暖季的供暖费1169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黄巽主张的环保、违建、备案等方面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黄巽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关于黄巽主张的锅炉排废气侵权等方面问题,其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1、经过大量案例检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供热人与用热人没有直接签订供用热力合同,用热人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交供暖费时,如确实产生供热与用热事实,且已经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注意本处的确实用热和确实供热,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由供暖机构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会认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供热人提供了供热服务,用热人接受了供热服务,法院一般支持供热方请求业主支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但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不支持供热人索要违约金或利息。2、根据检索关键词“‘供热温度不达标+举证责任’”得到的案例的判决中,关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初步举证责任在用热人一方。被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用热人提供的测温照片、视频;微信群发的停暖检修通知;业主群中关于供热不达标的群聊记录、其他业主的测温照片;业主自己调查的夜间锅炉房无人值守、运转异常、锅炉停止工作等证据;供热方购天然气量。被法院认为可以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用热人提供的“电子温度记录仪”的测温记录等。在用热人对供暖温度不达标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转移,由供热人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3、根据检索关键词“‘供热温度不达标+举证责任’”得到的案例中,供热温度是否达标的举证责任转移至供热人一方后,法院认为供热人未能举证证明温度达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供暖温度抽测记录;提交的测温单没有案涉房屋的或同楼层的测温记录;未提交证据证实对案涉房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过必要的检查。如举证责任转移后,供热人未能证明供热温度达标,则法院认为供热人的服务存在瑕疵,对供暖费酌情减免。4、在检索关键词“供热温度不达标”得到的案例中,存在因供热人自认服务存在瑕疵而法院判决酌情减免供暖费的情形,见本文“六 案例检索(四)”:供暖公司提交的测温表中备注有屋内个别温度不够热情况;供热人自认有做不到位的地方同意适当减免;供热人认可涉案房屋暖气管被沙子堵死的事实。5、根据本检索报告收集到的法院判决供暖费减免的案例,供暖费减免金额在供热人请求金额的10%至30%之间。6、根据《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用热人办理暂停和恢复供热应该在每年9月30日前与供热方协商,办理暂停供暖的应该交供热设施基本费。用热人没有在9月30日前与供热方协商,但双方就暂停供暖达成一致的,法院一般也会认定暂停供暖事实;如用热人告知供热人暂停供暖,但供热人未回复且供暖设施没有切断或热计量表记有消耗热量数字的,法院依然会认为存在供暖事实,因而按照全额供暖费进行判决。按照2010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暂停供暖需交纳的供热设施基本费为总采暖费的60%,2022年以前北京地区的案例判决中也均使用此标准。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对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做了调整,调整为“‘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该收费标准自2022-2023采暖季起实施。7、经检索关键词“锅炉房违建”得到的相关案例,锅炉房的环保、违建、备案及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范围,与当前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相关侵权问题法院会提示当事人另行起诉或另行解决。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判决,锅炉房的环保、违建、备案及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影响法院判决用热人交纳供暖费,法院不会因此而酌情减免供暖费。8、关于测温方法,《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技术规范》对测温时间和测温点有专门规定,北京市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出热口进行测量的测量方法是荒谬的,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