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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知法律评论系列之十 3月26日,福建晋江市教育局通报:3月24日22时许,晋江市一初中学生李某凡被发现从租住处坠楼,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对此深感痛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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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福建晋江市教育局通报:3月24日22时许,晋江市一初中学生李某凡被发现从租住处坠楼,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对此深感痛惜。我局已会同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正在进行中。据悉,该学生坠楼前留有遗书,称曾遭到同学霸凌。
最近,校园霸凌事件多发,我们可能会问,学校到底怎么了?现在的学生到底怎么了?学校教育到底怎么了?校园霸凌问题已经是不能忽视的不能容忍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在校园欺凌、霸凌、暴力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现实中遇到的校园霸凌可以援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学生在霸凌中不管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所表现出来的不懂法、不知法,究其原因是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没有尽到自身的教育宣传责任,对制止校园霸凌的法律规定未落实到位。
法律本身不会主动实施,而应当由专门专业的人去实施,如何更好地将校园霸凌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的学校生活中去,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呼吁学校、家庭、社会乃至有关部门进行预防工作。一是学校定期开展防“欺凌”的普法教育,主动介入,尽早发现尽早处理,不遮掩不偏袒,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家庭要教育孩子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既不怕事又不惹事,掌握孩子思想动态,做好引导、关心孩子,遇到霸凌事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三是有关部门要给引起重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出提前干预校园霸凌的具体规定,将校园霸凌扼杀在萌芽状态。四是社会要营造良好和善的风气,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共同构建和谐的学生成长环境,保障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