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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否有效?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

2024-05-22 16: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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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知“民法典合同编”解读系列之十一  2023年,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约定2024年1月还款,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并未归还,张先生提出用自己的汽车抵债,双方

民知“民法典合同编”解读系列之十一


  2023年,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约定20241月还款,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并未归还,张先生提出用自己的汽车抵债,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张先生仍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此时,李先生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他不知道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也不知道是起诉张先生归还原债务30万元还是交付以物抵债协议里的汽车。在此,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来解答。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该协议有效。李先生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请求张先生履行原债务30万元或者请求张先生交付汽车。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如果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张先生和李先生达成用汽车抵债协议,效力如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 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实现债权的形式


根据该规定来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要分情况看。如果张先生和李先生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张先生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李先生可以对汽车拍卖、变卖、 折价以实现债权。该约定有效;如果张先生和李先生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债务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汽车直接归李先生所有的。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也是保护债务人张三的合法权益,但李先生还是可以请求对汽车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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