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警发布警情通报:3月19日北京东城宽街路口交通事故,经进一步调查,高某某(男,21岁)驾驶小客车19时45分在张自忠路口因闯红灯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又剐撞一辆电动自行车,19时46分继续逃逸至宽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等红灯的多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剐撞。受伤人员及时送医救治,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另12人留院治疗、4人已出院。
经检测,高某某不涉酒、不涉毒。目前,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司机闯红灯,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认为其与第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是故意,因为闯红灯这种违法行为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制,并非受《刑法》规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从警情通报来看,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也恰好印证其与第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时主观状态是过失。在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之人死亡,根据案情通报,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救治,可见没有因为肇事者逃逸而错失抢救时间,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案情通报,肇事司机在逃逸过程中撞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后, 19时46分继续逃逸至宽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等红灯的多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剐撞。二次冲撞在本质上已经属于一种新的、独立的犯罪行为,虽然源发于交通肇事行为,但是,只是形式上具有关联性,在本质上已经不能为交通肇事罪所涵盖。虽然肇事司机可能不希望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可能为了逃跑已经管不了这么多了,在繁华人多的路段横冲直撞,表现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构成间接故意,这也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产生的公共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产生的公共危险相当,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操作不当,主观状态是过失。
一系列行为是一个整体,应当认定为一个行为,而不能割裂行为之间的关系分阶段看待。所以,肇事司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把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逃逸,要将损害降到最小,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