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制度的主要障碍
过去,超龄劳动者维权面临的核心障碍在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理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司法实践普遍将超龄用工认定为劳务关系,不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超龄劳动者被欠薪、发生工伤时,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周期较长。
二、新规的核心变化
首先是适用门槛的调整。新规第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适用本规定。按照人社部解读,这一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不再以确认劳动关系作为适用前提。新规未将超龄用工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在传统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基本权益设置了法定底线。
其次是权益内容的明确。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第十五条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个人不缴纳。
再次,权益的落实需书面形式固化。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社保等事项。但需注意,新规未规定未签书面协议的惩罚性后果,口头约定并不当然获得与劳动合同法同等的保护。
最后,新规对加班划出红线。第九条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和加班费的规定。
三、维权渠道的变化
权益的落地离不开畅通的救济渠道。新规在这方面做了两方面安排。
在劳动仲裁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去“仲裁不受理”的困境,由此得到根本性改善。
在劳动监察方面,新规区分了不同事项的监管路径。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加班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未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超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监察。
四、需要留意的几个问题
新规虽然大幅拓宽了维权渠道,但在适用中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 关于时间与时效,新规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超龄劳动者“能否走仲裁”的程序通道问题。欠薪事实部分发生在7月1日之前的,只要拖欠行为在7月1日仍在持续,且时效未超过,劳动者仍可申请仲裁,但实体上是否适用新规标准以受理机构口径为准。仲裁时效为一年,建议尽早主张。
2. 关于适用范围,新规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劳动者。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员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不纳入本规定调整范围。
3. 关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超龄劳动者维权有四类事项可走劳动仲裁: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其他争议事项仍需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4. 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未签书面用工协议虽不合规,但法律后果有限,主要风险在于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易引发争议。
据测算,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在8700万至1.2亿之间。新规施行后,这一群体维权的制度障碍已基本扫除,但工伤保障细则尚待出台,各地经办衔接仍在推进中。如果您或身边有超龄务工人员遇到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类基本权益发生的争议,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他争议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