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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送执行案件中,代理律师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务分析——以谢某执行异议案为例

202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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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可能会面临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金额错误、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如何在移送执行案件中有效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引发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执行公开的盲区。


一、案情简述

被执行人谢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在案件侦查阶段已全额退赔违法所得72.8万余元,并缴纳罚金。然而,2026年1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控谢某价值145万余元资产,金额为其退赔款的两倍。谢某遂委托律师提出执行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代理服务的关键,在于判明执行裁定指向的违法所得是否已清偿完毕,有无继续追缴的必要;如需追缴,执行金额是否明确、合法;执行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二、律师代理策略与实务操作

(一)全面梳理法律文书,厘清案件事实

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全面收集并审查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起诉书、罚金缴纳凭证等。本案中,律师通过比对扣押决定书与判决书认定内容,确认谢某已于2020年分两次退赔共计72万余元,且判决书明确载明其“全额退赔任职期间的非法所得”。因此,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的查控理由,与生效刑事判决明显相悖,缺乏事实基础。

(二)研究执行金额,提出异议依据

执行裁定冻结金额为1,45万余元,系谢某退赔款的两倍。该金额既未在判决书中列明,也未在鉴定意见中出现。本所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犯的退赔义务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而非按违法所得三倍计算。

两高一部2014年3月2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谢某作为帮助吸收资金人员,已履行全额退赔义务,不应被继续追缴,执行法院按违法所得两倍计算应追缴金额,既无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也未援引任何有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存在违法执行嫌疑。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指出执行瑕疵

执行裁定书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查控谢某财产,但未说明金额构成与计算依据。本所律师认为,执行法院在未核实退赔事实、未说明执行金额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径行冻结,程序上存在瑕疵,侵犯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

(四)完善证据链,强化异议理由

本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已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扣押决定书证明退赔时间与金额;起诉书与判决书确认退赔事实;罚金缴款记录证明罚金已缴纳。各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有力支撑“退赔义务已履行”的主张。

三、律师在移送执行案件中的职责 

结合本案代理实务,律师在移送执行案件中从可从以下角度入手作为代理工作切入点:一是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明确性。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若存在模糊或缺失,应依法提出异议;二是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已履行义务。尤其是退赔、罚金等财产性义务,需通过扣押清单、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三是审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法院不得超越判决范围、不得重复执行、不得程序滥用;四是构建完整证据链,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不仅要有理有据,更要证据充分、说理逻辑清晰。

四、结语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既是国家刑罚权依法实现的重要环节,也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权利保障,二者不可偏废。在移送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兼具“执行监督者”与“权益守护者”的双重角色,其工作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程序应对,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错误行为。充分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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