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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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腿阿姨”,本名陈秀凤。这个名字,曾代表着一段草根逆袭的佳话。2023年,她凭借着一个简易的摊位和一条条烤得滋滋冒油的“鹅腿”,在清华、北大、人大学子中走红,成为了无数大学生舌尖上的记忆,甚至一度成为现象级的“网红”小贩。学生们自发为她打call,媒体争相报道她的励志故事,“鹅腿阿姨”这个称号,也从一句简单的称呼,演变成了一个具有特定商品指向和情感联结的金字招牌。
然而,童话在2026年的夏天戛然而止。6月9日,“鹅腿阿姨”在团购群中称遭受举报,随后,在铺天盖地的质疑与舆论压力下,她最终自己承认,她那16元一个、被无数人追捧的“鹅腿”,原料其实是批发价不到2元的鸭腿。
以“鹅腿”为招牌吸引顾客,实际却售卖价格相对较低的鸭腿,用通俗语言来概括,就是典型的 “挂羊头卖狗肉” 。笔者从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角度看,这不仅仅是一场道德失守,更触及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边界。以下是“鹅腿阿姨”可能面临的法律三重门:
一、民事责任:退一赔三赔十,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意味着,一旦她的行为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每一位购买过假“鹅腿”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她退还货款,并支付高达货款三倍、至少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考虑到她惊人的销量,这笔赔偿总额将是天文数字。此外,若她的食材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消费者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最低为一千元。
二、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除了民事赔偿,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不会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如实标注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如果“鹅腿阿姨”的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依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
截至笔者发稿时,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布情况通报:2026年6月10日,“鹅腿阿姨售卖鸭腿”受到广大市民和网友关注,我局立即组织相关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问询当事人。目前,我局正在对其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处置。
鉴于“鹅腿阿姨”作为社会影响力大、影响面广泛、影响恶劣的网红摊贩,顶格处罚的可能性极大。
三、刑事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早已有类似的判例。2019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将鸭肉冒充鹅肉制作成“烧鹅”销售,销售金额29万余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于她的累计销售金额巨大(以16元一个计算,达到五万元的门槛并不困难),司法机关完全可能介入。
结语
“鹅腿阿姨”的走红,靠的是消费者的信任;而她的“翻车”,则是因为亲手摧毁了这份信任。从法律角度看,任何以欺骗手段获取的利益,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从商业角度看,用“鸭腿”的短期利益,断送了经营十几年才积累起的“鹅腿”招牌,无异于杀鸡取卵。
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建议所有经营者:
第一,如实标注商品信息,避免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第二,重视消费者权益,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珍惜个人信誉,将诚信作为经营的根本准则。
流量和名声可以一夜爆红,但只有诚信,才是能让品牌走得更远、站得更稳的基石。为了一时的利润而留下长远的“臭名”,甚至面临法律的严惩,这笔账,无论怎么算都是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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