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
民知律所针对本次苹果汇部分业主与北京聚能恒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组织参与该案办理的律师集体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并就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探讨与研究。
”
12月25日,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学习与工作会议,针对本次苹果汇部分业主与北京聚能恒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组织参与该案办理的律师集体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并就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探讨与研究。

针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赵建立律师在结合律所本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群体性案件基础上,主要对以下四方面展开讲解:
一、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件时,应当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还应遵循本《指导意见》和其他行业规则,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二、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等方面的关系。
(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律师发现因部分委托人或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使群体情绪不稳定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应当对当事人指出,必要时可向本所负责人或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在特定条件下,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二)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以引起应有的重视。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如果需要,可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三)律师与政府的关系。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给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有权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四)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三、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备案制度
(二)集体讨论,加强督导。
(三)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四)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五)群体性案件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结案情况,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还应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四、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二)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
(三)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以支持律师依法办案。
(四)对于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备案后应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最后,各位律师针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群体性案件的核心事实展开深入探讨,探讨了证据、法律和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