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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9日,原告李某从被告某电器门店处订购品牌空调四台,同年11月12日,电器门店安排人员上门为李某安装四台空调,但在安装时,李某发现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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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原告李某从被告某电器门店处订购品牌空调四台,同年11月12日,电器门店安排人员上门为李某安装四台空调,但在安装时,李某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随后李某立即至电器门店里进行交涉沟通,要求更换一台新机,但案涉门店不同意。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原告李某从被告处购买案涉空调时,电器门店并未告知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电器门店作为销售者在向李某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被告电器门店向原告李某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案涉空调的行为,损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李某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李某要求电器门店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空调作为家用电器,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亦可能存在长期库存导致的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问题。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不管是基于一般消费习惯及心里期待,还是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