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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售合同后要求加价,是否涉嫌违法?

2024-04-02 16: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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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知法律评论系列之五签订预售合同后,再次要求加价10万才能提车,是否涉嫌违法?如果涉嫌违法,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和赔偿?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一家雷克萨斯4S店被曝

民知法律评论系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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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售合同后,再次要求加价10万才能提车,是否涉嫌违法?

如果涉嫌违法,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和赔偿?

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一家雷克萨斯4S店被曝出签订预售合同后再次要求加价10万才能提车的事件,目前涉事门店的销售经理已经停职,接下来事件如何走向?在此,我们分析下各方的法律关系。




一、事件回顾



116日,王先生在海南省海口市一雷克萨斯4S店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意向合约,交付5万元定金,合约显示定金不退不换,预计提车时间为510日之前。然而在交付定金后的当天下午,王先生突然被告知,需要再加10万元的服务费才能提车。面对车商的无王先生拒绝。随后,5万元定金被4S店退回。
王先生拨打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该4S店找到门店经理调查核实,门店经理表示事情基本属实,但签订的是意向书,不是正式的销售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








二、销售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对此,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首先,王先生和4S店签订的意向书是不是合同?这个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意向书载明了车辆的型号、价款、履行时间,还有定金,可以说或内容具体明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就具备合同的效力。至于门店经理认为意向书不是正式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效力的说辞,完全是忽悠王先生。




三、定金合同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既然销售意向书具备合同的效力,那么一方违反了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4S店违约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王先生签订意向书后已经交付了5万元的定金,定金交付后合同即生效。虽然4S店当天下午就把5万元定金返还了王先生,但我们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就算当天退回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王先生已经交付了5万元定金,此时4S店要求加价,王先生不同意,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4S店违约了,此时4S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要返还王先生10万块钱。所以车商仅把5万元定金返给王先生,显然是不行的。





四、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有人问,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王先生能不能不要双倍的定金,而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车辆呢?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即按照意向书的内容交付车辆。
除此以外,如果4S店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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