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某公司工作,月薪1万元。2026年9月20日,因国庆调休,他正常出勤。9月30日,小李将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结算9月工资时,按实际出勤天数(含9月20日)支付正常工资。小李认为:9月20日本是休息日,自己多上了一天班,却没享受到对应的国庆调休假期,公司应该再补一天工资。公司的答复是:9月20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日,不是加班,正常发工资就行了。从现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看,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200%工资。但9月20日的“补班日”是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安排的调休,法律上将其视为正常工作日,而非“休息日加班”。因此,公司按正常工资支付9月20日一天的报酬,严格来说不违法。问题的核心在于:调休的本质是“以时间换时间”——9月20日出勤,换取国庆期间多休息一天。当你在调休兑现前离职,你已经付出了劳动(9月20日上班),却拿不到对应的休息日。这明显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样的场景,年休假有明确保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公司必须折算成钱。但调休制度却没有任何“离职折现”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认为: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员工很难主张调休未休的补偿。这让离职员工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在调休补班日出勤,理应获得对应的对价——要么是调休假期,要么是金钱补偿。离职导致假期无法享受,公司应当参照休息日加班的补差标准,在已支付100%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再补100%,合计达到200%。这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精神一致。目前,笔者已经正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提交了立法建议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