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证据(包括鉴定意见)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才能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所以,法官要求质证,正是为了保障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质证的核心,是围绕证据的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展开。对于鉴定意见,通常包括下几个层面:
一、鉴定人员与鉴定机构的资质
查看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对应鉴定事项的法定资质,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执业范围是否包含本次鉴定事项,有无超范围执业。
二、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检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加盖了鉴定专用章、鉴定人是否本人签名(留意笔迹有无异常)、是否有唯一编号、鉴定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
三、委托程序
要留意鉴定是由法院委托,还是一方自行委托的。单方委托的鉴定,另一方若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能会准许。法院委托是否经过双方共同指定或摇号确认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若存在利害关系,则依法应当回避。
四、鉴定材料
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如签名、印章、影像片等材料),必须经过双方质证和法院认证,并进行封存以确定未被调换。如果鉴定机构私自采用了未经质证的材料,其合法性基础就存在问题。
五、鉴定方法
核对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适用是否得当。
对于部分具有鉴定时机要求的鉴定事项,例如伤残鉴定,检查鉴定是否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时机不当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审查分析论证过程:看结论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支撑,还是“凭空”得出。
六、鉴定人员出庭
对鉴定意见存疑,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
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并通知其出庭的,鉴定人就负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
经法院通知,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则该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