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一)产品质量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也就是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符合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缺陷类型通常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
(二)产品质量瑕疵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被视为产品瑕疵的认定依据: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也就是产品需要具备使用性能;并且产品质量需要符合其采用的标准及表面的质量状况。
二、核心区别对照表
产品质量缺陷 | 产品质量瑕疵 | |
性质 | 违约+侵权 | 违约 |
危害程度 | 人身财产安全 | 产品使用价值 |
诉讼时效 | 2年 | 3年 |
赔偿范围 | 产品自身损失、人身损害、其他财产损害 | 产品自身损失、其他合同履行利益损失 |
举例:
买了新手机,充电的时候突然冒烟、爆炸了,把手给炸伤了——产品质量缺陷。
买了新手机,用了三天发现电池续航特别差——产品质量瑕疵。
三、其他要点
缺陷导致的损害必须是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如果仅是产品自身损坏、性能不达标,通常属于瑕疵担保 / 违约责任范畴。
同一产品可能同时构成瑕疵和缺陷:例如一辆汽车刹车系统不合格,既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又因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缺陷。此时买方可择一行使。
生产者的三项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瑕疵发现后需要及时通知,《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