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有哪些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的法定组织统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调解组织,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主要分为四大类: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定应当设立,调解本村、本社区邻里、家事、物业等日常民间纠纷。
(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跨村、跨社区、疑难复杂纠纷,承接辖区重大矛盾。
(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学校等单位按需设立,调解单位内部劳资、同事之间纠纷。
(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设立,专门处理特定领域纠纷:医疗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纠纷调委会、劳动争议调委会、物业、金融、知识产权、旅游纠纷调委会等。
二、受理哪些调解内容
(一)可以调解:民间纠纷,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邻里纠纷;
宅基地、房屋、相邻权、小额财产损害赔偿;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务、物业管理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消费纠纷;
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民事补偿争议等。
(二)不得受理调解
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处理、禁止民间调解的案件;
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正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三、如何申请人民调解
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调解。
一般纠纷:向纠纷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村 / 社区、乡镇调委会申请;专业纠纷:直接向对应的行业专业调委会(医调委、道交调委会等)申请。
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均可;口头申请由调解员记录在案,申请人签字捺印。
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完整程序
(一)受理登记
接收申请,询问基本情况;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直接不予调解并告知救济途径。
(二)选定调解员
调委会指定调解员,当事人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纠纷复杂可安排多名调解员。
(三)调查核实纠纷事实
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核实证据;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亲属、专家、相关单位人员参与调解。
(四)组织调解会谈
充分听取各方诉求;
宣讲法律、政策,疏导矛盾;
组织平等协商,调解员可以提出和解方案(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
(五)调解结束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书面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调解员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协议书自各方签字、捺印之日生效,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
如果未能达成协议: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有权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防止矛盾激化。
五、调解协议如何进行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身只有合同效力,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但经过司法确认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重新起诉。
司法确认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法院不予受理;需要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超期无法申请司法确认;管辖法院是调解组织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法院。
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向委派的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