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背靠背条款”,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背靠背条款”无效。
那么有二个问题:
第一,双方都是大企业或都是中小企业是否有效?
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出台前的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都不是重点。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定是源于司法实践的,本质上是对司法实践的反映。在这些法律规定出现前,条款可能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实际性架空。
方式一:参照“示范案例”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多个涉及“背靠背”条款的案例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根据规定,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并参考入库案例。既往案例往往判决合同付款方不能仅以未收到客户合同款为由就拒绝向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的相对方付款。这意味着,即使合同签得早,法官也可以参考这些新案例,在判决中不支持合同付款方的抗辩。
方式二:通过“具体情形”限制适用
对于旧合同,法院虽然承认条款有效,但会严格审查作为付款方的行为。如果合同付款方无法证明自己已经积极向客户主张了权利积极起诉,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合同付款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从而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合同付款方立即付款。
以上二种方式不仅限于新规定生效后,也不仅限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同。
二、作为合同收款方该怎么办?
作为合同收款方不应被动等待,而应该积极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
证明自身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对方应当支付合同款,例如验收报告,收货清单等。
第二步:发函催告
向付款方发送正式的《催款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付款,并同时要求其说明向上游催款的情况。如果付款方回函称'上游未付款故我方不付款',但未能提供其已向上游催款的证据,这本身就是'怠于行权'的有力证明。
第三步:准备起诉
如果付款方收到催款函后仍不付款,又未在合理期限通过诉讼等手段主张权利,就属于怠于行权,恶意使付款条款不能成就,可以对其发起诉讼。
或者付款方的客户出现破产、失信被执行等异常状况时,继续按照“背靠背条款”等待客户方付款明显对合同收款方不公平,也可以发起诉讼。
三、作为合同付款方该怎么办?
作为合同付款方应采用相应的手段降低法律风险,减少自身损失。
第一:要对客户进行调查
在投标或签约前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资金链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资信不佳的客户,要谨慎合作。
第二:设置“不视为违约”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迟延付款,自身迟延付款不视为违约,以减少自身违约责任。
第三:优化付款条款
尽可能延长向收款方付款的账期,同时约定付款方完成请款配合义务后才开始计算付款期限,例如约定:收款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配合完成客户结算程序后××日内,付款方始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全流程风险管控
尽可能细化风险管控节点,当客户出现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资信恶化等情况时,及时暂停对合同的履行,要求工期顺延,并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垫资。
各企业还可根据企业特点以及业务特点制定适合自身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