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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别踩坑,查收这份避坑指南

202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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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大众生活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踩坑的法律行为之一。买房按揭、朋友借钱、车辆周转……都可能涉及抵押。但很多人在签了抵押合同、拿到房产证之后就以为万事大吉,直到债务无法偿还时才发现——抵押权根本没设立。这篇文章帮您厘清:设立一个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日常操作中又有哪些坑需要避开?


一、设立抵押权的三个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设立一个有效的抵押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条件一: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

抵押人必须是抵押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抵押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的,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如果抵押物是他人财产,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最终能否获得抵押权,就要看您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了。

(二)条件二:抵押的财产可以流通、转让。

抵押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和转让的财产。下列财产明确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条件三: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区分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的抵押遵循登记生效主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只签抵押合同、只办公证、只拿走房产证——都不能设立抵押权。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债权人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无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的抵押规则与不动产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动产,签了抵押合同抵押权就成立了,但如果没去办登记,对方把抵押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您就很难再对这个物主张抵押权了。

二、 日常避坑指南

坑一:以为“签了合同”或者“公证了”就等于设立了抵押权

很多人觉得双方签了抵押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甚至把合同进行了公证,抵押权一定稳了。但实际上,合同有效不等于抵押权设立。公证也只能证明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无法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如前所述,对于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才设立;对于动产,虽然合同生效即设立抵押权,但不登记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避坑建议: 接受不动产抵押,务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接受动产抵押,尽量到车管所或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坑二:不核查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如果抵押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抵押。实践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一方擅自抵押,另一方可以主张抵押无效。

避坑建议: 接受抵押前,核实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如果涉及共有财产,要求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

抵押担保范围约定模糊在实践中,很多抵押合同只简单写了“担保借款”或“担保某某债务”,但没有明确担保范围是否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等,这可能导致实际能够优先受偿的金额大打折扣。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时,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范围

避坑建议: 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约定了无效的“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通俗地说,就是“不还钱,抵押物就归我”。这种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急需用钱的困境,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值“拿走”抵押物,对抵押人造成不公平。

避坑建议:不要约定“不还钱抵押物就归我”,这种条款写了也是无效。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待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另行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三、 结语

抵押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一项重要工具——用得好,能帮您融资、周转;用不好,可能让您的债权从“有担保”变成“没担保”。这篇文章,我们厘清了设立一个合法有效抵押权的法定条件也梳理了日常操作中最容易踩的四个”。如果您正在面临抵押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抵押权设立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法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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