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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担保合同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2026-06-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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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如果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不能,为了保障合同订立后得到顺利履行,可以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对主合同债权进行担保。以下是担保合同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要件

(一)主体信息

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

须明确指向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载明:合同名称、签订日期、标的物、履行期限等基本信息。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此条款可以直接援引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履行各项义务的期限。明确该期限的意义在于,保证期间与此密切相关,保证期间通常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四)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无这种抗辩权。

(五)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条款应包括主债权,并尽可能全面地覆盖因违约而产生的各类损失。

(六)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对债权人来说,保证期间应当足够充裕,以确保主张担保责任的时间。

(七)其他必要的条款


二、保证期间需要应当明确

保证期间是担保协议中最容易被忽视但风险最高的条款之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同时务必需要注意,如果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约定属于将保证期间与债务存续期限挂钩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债权人需要约定明确担保期间的起算时间,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免担保权利丧失。


三、对于债权人,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被认为属于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对于债权人更不利。


四、担保范围的周延性

对于债权人,除了主债权外,还需要尽可能覆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债权,例如违约金、损失赔偿、实现债权的全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避免因担保范围约定不明而在追偿时产生争议。


五、管辖需要约定明确

债权人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论担保合同是否约定管辖法院,也无论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均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若单独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六、需要约定送达方式

若保证人失联,而担保协议又未约定送达地址,债权人将面临难以催收保证债务,进而使得催收通知送达效力不确定,可能导致保证期间经过。

还可能导致法院难以送达,可能需要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建议详细约定各方送达方式,并明确上述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函件的送达,亦适用于争议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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