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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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终止:哪些情形应支付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者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4、劳动者主体资格丧失:劳动者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实践中通常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代通知金(即“+1”)仅适用于上篇所述的三种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适用于合同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在终止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的,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N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2N)。
常见违法解除情形包括:
1、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
2、解除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工会、未征求工会意见);
3、对“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内职工等特殊保护人员解除;
4、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5、解除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孙某某诉淮安某公司案(最高法指导案例180号)
孙某某于2016年入职西区公司。2017年10月,公司以其“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出具解除通知书。诉讼中,公司又提出孙某某还存在未穿工作服、代人打卡等其他违纪行为。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用人单位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其他违纪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仅能提供未经孙某某确认的考勤表证明“旷工”,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
三、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常见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9、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0、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注:上述情形中,除第7项为劳动者主动辞职、第8、9、10项为法定终止外,其余均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时解除且无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四、维权建议
第一,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通知书、聊天记录等,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解除原因的关键。尤其是解除通知书,根据指导案例180号的裁判规则,法院审查解除合法性以解除通知载明内容为限,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理由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的依据。
第二,计算基数要准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而非实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应计入。如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计算。
第三,注意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劳动者权益保护,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每一位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理解与主张。希望以上两篇文章能为您提供一份实用的维权指引。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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