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插队、路虎女司机、退伍军人、官员情人、公安局领导撑腰……当这几个关键词聚在一起,人们还来不及分清真伪时,舆论场已经燃爆了!
2024年8月28日,女子王某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区驾驶白色路虎车前往医院预约就诊,因车辆较多,逆向行驶超车时与林某润正向行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导致被打司机口鼻流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通报,对涉事女子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9月3日,青岛警方再次发布情况通报,表明女司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此,有人认为当地警方仅仅对女司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显属畸轻,应当按照寻衅滋事定罪入刑。那么女司机究竟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我们分析一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次事件中,女司机王某仅造成对方轻微伤,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起刑点,因此虽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事件中王某公然侮辱林润,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再根据该处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事件中王某故意殴打林某润,情节较重,应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针对王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合并处五至二十日拘留,二百至一千元罚款,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王某虽存在殴打、辱骂行为,但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属于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该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这是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本事件中王某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行驶的车辆相遇,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下车后王某对林某润进行了殴打、辱骂。可见行为人王某对林某润进行殴打主观上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反而怪罪正常行驶的林某润产生的过激行为,而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没有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事生非对他人进行殴打、辱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王某的打人行为不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那么什么是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也叫“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例如借很普通而又偶发的邻里纠纷、同事纠纷,故意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本质上是行为人为了制造事端,而在日常生活中找无足轻重的纠纷作为制造事端的由头和借口。而本事件,本质上是王某与林某润出现交通事故纠纷后王某的后续错误行为,而不是王某为了给林某润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把交通事故作为为由头和借口,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型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事件中,王某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且未出现该条款其他项的情节恶劣行为。再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型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王某没有多次辱骂他人、没有持凶器辱骂他人,且未出现该条款其他项的情节恶劣行为。王某实施的行为也不满足该司法解释其他条款所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型,故王某的行为即便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其情节也达不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事件中,女司机动手打人,被打者林某润却没有还手。对此,很多人认为,只要还手了就是互殴!那么到底该不该还手,可不可以还手?答案是肯定的。为了制止对本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如何考虑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会不会构成防卫过当,这是另一个问题。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只有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才会被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通过这件事,女司机王某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对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是事情还不算完,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次事件中,女司机王某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属于侵害他人并造成人身损害,所以应当赔偿对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支出,如果造成对方精神严重受损,对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路虎女司机打人事件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是因为多重人为因素的加入。部分自媒体乃至官媒为了抓人眼球,刻意突出路虎车、女司机、退伍军人等关键词,并围绕这些关键词渲染一种弱者被霸凌的氛围,再加上全国退伍军人人数众多,很容易找到共同感,由此便掀起一场网络浪潮。如果这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没有上述标签的加持,估计也不会闹出这么大的动静。试想:类似的事情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为什么单单这件事如此轰动?我们是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