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办案而言,法律检索是基础工作,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首先可以通过案例检索有效评估案件的难度并预测接案风险;其次可以通过案例的检索寻找有利于己方判决的依据,确定诉讼策略。制作一份优秀的案例检索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案件裁判的结果。
那么如何检索材料?如何将检索到的相关材料进行合理化整合,制作出一份简洁高效的法律检索报告?在此,我们以某校园伤害案为例,简述如何进行法律检索、制作检索报告。
廖某在某实验小学六年级就学,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雪某为制止廖某与同学间的玩耍行为,采取掐脖子、推搡等暴力手段对廖某进行了体罚,先是在操场上进行殴打,后进入教体组的办公室继续殴打,给廖某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创伤。事发后,廖某的监护人带廖某先后到北京儿童医院、回龙观医院等就诊,诊断证明廖某脖子、腹部、牙齿等身体部位受到损伤,精神状态为抑郁状态。为了治疗精神创伤,廖某进行了休学,最后转学,治疗一直持续到今日。
就本案而言,如何检索案例,选取哪个案例库作为检索案例库?我们决定以裁判文书网作为检索案例库,考虑到该案例最多最全,更新最快,在这里能找到最新的裁判观点,但唯一的缺点就是判例太多需要检索者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符合自己的那几颗珍珠。为了节约时间,筛选有价值的案例,我们使用了复合关键词检索法,采取逻辑运算符“+”表示“和”,筛选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校园、教师;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损害,每增加一个关键词,检索出来的案例就接近一步。最后我们从检索出的多个案例中找出与本案案情最为接近的案例作为参考:案例 1、原告陈某与被告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为某中学学生,被告彭某某为某中学教师。2017年3月15日20时许,在某中学教室内,彭某某因原告在课堂上与他人说话违反课堂纪律,便用扫帚柄打原告的屁股,致使原告下肢不能动弹。原告被诊断为双下肢不全瘫。先后住院221天,花费医疗费32353.41元。经原告申请,三被告同意由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被告彭某某侵害他人权利,拒绝支付医疗等各项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彭某某辩称,因原告和另一名同学在课堂上说话并打闹,违反课堂纪律,彭某某为履行教师的责任,在说服教育多次不听的情况下,使用扫帚柄打了原告和另一名同学的屁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彭某某在课堂上殴打原告致伤,造成原告七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彭某某殴打学生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彭某某是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教师履行过教育、管理职责,某中学依法应当对彭某某侵权赔偿承担责任。某中学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彭某某追偿。2014年10月23日,被告邢某在上体育课时体罚原告张某1所在班级的全体学生,致使张某1不堪体罚摔倒致伤,其中面部破相缝5针,牙齿脱落或坏死1枚,破损2枚等。关于张某1在体育课站立过程中晕倒致伤,原告认为体育课上邢某对全体学生罚站20分钟构成体罚,邢某认为因为学生课堂纪律不好要求全体学生站着反思这一事实属实,但站立时间不到20分钟,大概12分钟左右,并且该行为系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不认为构成体罚,但邢某称张某1在当天的体育课上课堂纪律较好。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1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前进中学上体育课被罚站期间晕倒致伤,根据诊断证明书的记载不能排除系自身原因所致,同时邢某在体育课上以强调课堂纪律对全体学生进行罚站亦有一定的不当之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邢某系前进中学的教师,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前进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前进中学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案例3:李某1、某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2019年6月5日李某1在校时实验小学的教职人员是否曾对李某1实施过殴打或故意伤害行为;二、李某1主张的损害后果与同仁艺体实验小学教职人员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作出以下辨析:李某1主张同仁艺体实验小学教职人员在当天曾对其实施过殴打行为,应进行举证。李某1提交的走廊视频并未记录到课室内的情况,仅凭李某1对视频的陈述及推测尚不足以证实教职人员对其实施了殴打或故意伤害的行为。李某1母亲与校长的录音等,仅能证实同仁艺体实验小学确认有同学说老师用书打手打了一下,并否认打李某1其他地方。可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验小学教师有故意殴打、体罚李某1的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验小学教师有故意殴打、体罚李某1的行为,李某1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关于教师故意殴打体罚李某1的主张不予采信。但法院认为,李某1在学校内因教学工作的进行而诱发疾病,实验小学在李某1疾病发作后的应急处理工作上存在方式过于简单、草率的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相关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学校应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的。
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有支持的案例,也有不支持的案例,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学校有没有过错,老师有没有体罚,综合分析来看:对于内部侵权,主要是教育机构内部人员造成学生受害,包括教育机构管理者、教师、服务人员及教育机构内学习生活的学生。内部人员履行职务行为之时造成学生伤害,致害人作为教育机构的行为代表,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教育机构替代承担。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由此,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雪某在教学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雪某作为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伤害廖某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即由某实验小学承担,某实验小学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侵权人雪某进行追偿。我们在检索中还看到,类似案件中当有实际侵权人时往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无实际侵权人时以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故决定本案按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诉请某实验小学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