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因在阻挡农机耕种事件中自称“我不懂法”,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被开鲁县委给予免职处理,并由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纪云浩涉嫌学历、调职等问题做出回应,称正在调查核实,结果将及时公布。鉴于纪云浩因不懂法而被免职,免职期间急需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建立律师决定通过律所网站、律所公众号为纪云浩开展一对一的普法活动并欢迎围观,帮助其脱离不懂法、不学法、不用法、再被免职的实际困境,提高其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工作热情,待其复任之日,成为建设法治、维护法治、群众拥护的好干部。
据悉,建华镇双胜村纠纷土地属于村集体,承包期限至2034年,也就是说该阻挡农机耕种事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程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无论是村民还是非村民,其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撕毁合同、收回土地,哪怕是当地政府也不能随意收回土地。即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阻止农民耕种,纪云浩等人强行扣押承包方农用机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诚然,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扣押违法行为人的涉案物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押违法行为人的涉案物品,监察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调查过程中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镇党委可以扣押物品,所以镇党委不具备实施扣押行为的主体资格。党委副书记纪云浩没有权力安排身份不明的工作人员不经法定程序扣押承包方农用机械。
此次阻止耕种事件中,纪云浩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五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件中,纪云浩利用公权力强行阻止农民耕种,涉嫌滥用职权,侵害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理。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现在,纪云浩已经被免职处理,随着下一步的深入调查,如果发现还有其他违法犯罪问题,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纪云浩,如果你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微信同号):18613837228。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